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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上海一理财经理向孤寡老人推介私募基金致其损失百万元,银行被判赔偿40%

2025-03-16 18:38:0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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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家银行的理财经理违规私自推介销售私募基金,致一位76岁孤寡老人损失100万元。今天(13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报2022-2024年涉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并披露了这起案件详情。

陆某2014年至2019年6月间在某银行处担任理财经理,2014年起,经陆某推介,孤寡老人葛某多次购买该银行自销或代销的理财产品。2017年8月,陆某又向葛某推介由该银行分行作为托管人的“某票据投资私募基金”,告知该私募基金由该银行分行监管。

2017年8月24日14时41分,时年76岁的葛某在某银行处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个人投资理财服务短信业务。14时58分,葛某账户向该私募基金转账200万元。之后,葛某多次收回本金及收益再行复购,直至2018年11月29日,葛某第五次购买该私募基金100万元。后因该基金管理人将非法募集资金用于私募基金申报用途之外的股权投资等项目,致经营亏损,相关实控人等被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葛某第五次投资仅收回4315.07元。

相关刑事案件查明,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陆某在担任某银行理财经理期间,向客户宣传该私募基金,介绍20多名客户签订相关基金合同,从中获取好处费,这些客户大部分为50-70岁的中老年人。陆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2年10月,监管机构认定陆某违规私自推介销售私募基金,某银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陆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某银行时任行长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葛某于是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赔偿其投资款损失100万元及利息损失。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陆某销售涉案私募基金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葛某主张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法院指出,虽然陆某多次在银行经营场所向葛某推介涉案基金、帮助葛某进行基金投资转账,但银行没有因陆某的行为受益,葛某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并非善意相对人。具体而言,在多次大额支出购买涉案基金后,葛某仍声称不知晓这是投资行为,缺乏基本的风险意识,对此也未给出合理解释。而且,葛某有多次购买某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经历,与涉案基金业务流程存在明显区别,葛某却未注意陆某“不要告诉别人”之类的异常提醒。

其次,陆某的销售对象多为老年人,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向众多老年人销售非本行代销的私募基金,该行为危害性尤其严重,银行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和提醒义务,但某银行违反审慎监管职责,存在管理疏漏,该等疏漏为陆某私售涉案基金提供了便利,存在过错,且与葛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最后,造成葛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陆某等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某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为陆某提供了便利,葛某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据此酌定某银行就葛某投资亏损的40%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当前,涉老年群体金融理财案件增多。”浦东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金融理财产品服务不断创新,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而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的投资理财需求旺盛,由于老年人金融基础素养相对薄弱,容易落入营销陷阱,购买不合适的理财产品从而遭受财产损失。

为此,浦东法院发布了“涉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从秉持理性投资观念、仔细核查机构资质、细读合同条款内容等方面做出10条提醒。

(责编:陈羽、刘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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